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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印发《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新沂经济开发区,无锡—新沂工业园,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省、徐州市属驻新单位: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管理制度,根据《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建方案》,制定《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沂市委办公室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在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村非集体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交易,一律在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地点根据交易标的情况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在服务中心或镇工作站进行。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金融部门办理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要件。
    第五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包括对耕地(含公益事业预留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等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转包、入股、转让等多种形式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单宗流转土地100亩以下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流转,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超过(含)100亩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流转。
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单宗5亩以下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超过(含)5亩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农村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养殖水面等资源进行经营性发包,属于集体所有,5亩以下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超过(含)5亩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经营权属于个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人须到村委会备案,由镇工作站汇总报至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10亩以下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完成交易后必须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超过(含)10亩的,流转时间一年以上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包括房屋、商铺、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村集体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购置、出售、处置等。
资产交易价值3万元以下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超过(含)3万元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入股。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转让。
   (五) 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林地使用权5亩以下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超过(含)5亩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须先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超过(含)3万元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八)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市各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安装项目以及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
    上述工程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超过(含)10万元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九)镇(街道)、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建设但未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上述项目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进行交易,超过(含)5万元的,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十)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
   (十一)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自愿纳入农村产权交易范围的交易。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挂钩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农村及涉农人力资源。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工商部门注册并履行相关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各镇(街道)设立相应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负责本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相应的产权交易,业务上受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指导。
    第七条 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
    市国土、房产、农委、水产、林牧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同时,国土、房产、水产、农委、林牧业等相关部门协助市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市服务中心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土、 房产、农委、水产、林牧业等相关部门协助市服务中心制定相应交易规则,负责相关规则的解释。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必须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可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直接向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站申请进行产权交易。在履行村、镇(街道)相关手续后,到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发布信息。各镇(街道)、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各镇(街道)农经中心(工作站)汇总,每周五上午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由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发布。每周三为集中统一交易日。各镇、街道在周五把需要交易的资料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各镇、街道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
    第十一条 申请转让产权的(以下简称转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房产、农委、水产、林牧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申请受让产权的(以下简称受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的,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服务中心应双方(或一方)要求经审核后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服务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服务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国土、房产、农委、水利、规划、林牧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含土地)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服务中心或者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沂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